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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連帶賠償責任人之間的份額確定。對連帶責任人之間進行份額確定,法定原則是依據責任大小而定,責任大的承擔較大份額,責任小的承擔較小份額;所謂責任大小主要是指過錯大小。**實踐中應把握如下基本原則:一是故意侵權的責任份額應大于過失侵權的責任份額。比如雇員的責任份額確定,應區分過錯性質而定:雇員故意發生交通事故的,可承擔50%以上的責任份額;雇員因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的,承擔的責任份額應**雇主的責任份額
王**、王**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申請人:王**,男,漢族,戶籍所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住所地青島市李滄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貴成,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人:王**,男,漢族,系山東七兵堂安保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職工,住所在地青島市李滄區,系申請人王**之子。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請人王**與申請人王**關于**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并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債權轉讓后原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是否繼續有效?院案例:1998年8月10日,中國**進出口公司與**貿易(私人)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相互供貨關系。1999年10月2日,--公司與--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其對河南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遼寧公司,用以清償--公司欠遼寧公司的債務等。1999年10月8日,遼寧公司依據債權轉讓協議書向河*****起
公司增資時股東虛假增資,其他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裁判要旨:關于公司的發起人與其他股東是否對股東新增注冊資本范圍內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高*《關于適用(*共和國公**)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十三條*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款或者*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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