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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是否可要求解除合同?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
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以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
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以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答: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1)因租賃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無法以該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但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租賃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
證券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私賣客戶股票,證券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案件總結:?(1)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二條的規定: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案件,應當進行類案檢索。而類案檢索的檢索順序除較高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外,首先應當是“較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故此,研究本案例的適用規則,具有較強的實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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