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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商未實際開店,獲退全部*費及違約金案號:(2021)粵0111民初33150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簽訂《服務合同書(區域代理店型)》、《補充協議》及《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吃雞”餐飲項目,合作代理相關費用:運營指導費40000元;**技術費160000元;許可授權費10000元;保證金10000元;代理合作期限從2020年12月11日至
公司違約,被判退部分*費案號:(2020)粵0111民初16809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簽訂《“xxx博士”合作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xxx博士”項目,合作服務費59800元,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被告承諾自合同款項結清的即日起半年內招生30人次。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費59800元。2018年3月31日原告店鋪開業。202
合同期將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391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原告*被告“xx小面”項目,本協議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合作總費用為798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26000元。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郵寄《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律師函于202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2733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xx堂”項目,原告需向被告支付項技術培訓費77600元;品牌運營服務費10000元,設計費(平面設計、空間設計、施工設計)2500元;共計90100元。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合同簽訂后,原告共向被告支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古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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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廣東廣州天河區天河區天河北路30號時代廣場西座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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