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歐盟EPC——歐洲**公約 EPO——歐洲**局(38個成員國+2個延伸國+3個生效國)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 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地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意 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 國、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文尼亞 斯洛伐克
1、國民待遇原則■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以本國國民能夠享有的同樣待遇。■對于非成員國國民的人,只要他在某一個成員國有住所,或有實際從事工商活動的營業所,也應當享有與該成員國國民相同的待遇。? ? ??2、**權原則■在某個成員國shouci提交申請后,又在其他國家 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權利繼受人享有**權。■發明和新型自shouci申請日
巴黎公約定義? ? ? ?巴黎公約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物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 ? ?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
進入日本方式巴黎公約:12個月PCT途徑:30個月,可延后2個月遞交譯文直接申請:以技術交底形式進入審查程序發明:(實審長25年)實用新型:(形審10年)外觀:(新穎性審查20年)植物品種:《種苗法》,果蔬樹25年,其他20年加快審查**審查(類似中國的優選審查)PPH加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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