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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化妝品檢定所,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下稱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可通過人體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實驗室試驗等研究結果,結合文獻資料對產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 根據意見稿附帶的“功效宣稱評價原則表”,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防脫發、**、防曬、祛痘(含去
15醫療廣告違禁詞(包括醫院、藥品、醫療器械) 39、當天就見效、XX天從根好、緩解率為XX%、輕松告別、都治好、延長生命、醫療水平較高、較*、恢復快、零事故、零擔憂、完全*、一次性緩解不復發、無一人復發、全部康復、徹底*、顯著改善等對醫療效果做出保證性承諾的詞語。 40、未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字樣。 ⊙ 違法案例26-999皮炎平:藥品廣告標示不明被罰 2019
我國規定,從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包括國內生產的和進口報檢的)的化妝品都需要在產品包裝上真實**注產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稱。實施全成分標識規定,既符合各國法規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同時能提供較*的產品信息,以方便消費者選擇需要和喜愛的產品并避開過敏的原料。? ? 化妝品成分表的標識有如下規律:①所標識的成分名稱按其在配方中的含量由大到小
1 調整化妝品定義新《條例》對化妝品定義調整不大,依然是滿足使用方式、作用部位和使用目的三個方面限制要求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其中在使用目的上,新《條例》借鑒了歐盟、美國、日本等對于化妝品定義的表述,將“美容”改為“美化”,增加了“保護”,刪除了“*不良氣味、護膚”。原《條例》中的“美容”一詞可能會讓消費者與醫美等概念相關聯,進而產生誤解。新《條例》所用的“美化”一詞不僅準確描述了化妝品對人體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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