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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征地拆遷評估中對建(構)筑物的清查核實 清查核實的手段。對建(構)筑物的清查核實,通常可以采用目測、詢問、借閱建(構)筑物使用單位提供的檔案資料、利用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等,對建(構)筑物進行現場調。 評估實踐中,一般通過目測現場了解建(構)筑物的外觀、使用狀態。通常在現場勘查時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很少使用專業的建(構)筑物鑒定,特別是對基礎和結構等。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認為不能確定建(構)筑物狀態時
收益法的基本步驟 從收益法的概念可以看到,資產未來的預期收益和風險的量化是收益法應用的主要工作。因此,釆用收益法進行評估,其基本步驟如下: 1-搜集或驗證與評估對象未來預期收益有關的數據資料,包括資產配置、生產能力、資金條件、經營前景、產品結構、銷售狀況、歷史和未來的財務狀況、市場形勢與產品競爭、行業水平、所在地區收益狀況以及經營風險等; 2.分析測算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 3.分析測算折現率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3號——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是指企業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在用途、狀態、目的等方面,與企業自用的廠房、辦公樓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地產,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用于銷售的房地產是不同的。投資性房地產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當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時候,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房地產
收益法是依據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經折現或本金化處理來估測資產價值的,涉及三個基本要素:(1)被評估資產的預期收益;(2)折現率或資本化率;(3)被評估資產取得預期收益的持續時間。因此,能否清晰地把握上述三要素就成為能否運用收益法的應用前提。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應用收益法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 1.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可以被預測并可以用貨幣來衡量; 2.資產擁有者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被預測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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